省直各单位:
2005年颁布的《福建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闽财购〔2005〕15号),经省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6月6日会议研究通过,作如下调整:
一、项目调整
1、将《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以下简称《通用项目》)中的“锅炉”调整为目录外项目。
2、将《通用项目》中的“交通工具”类由原来的6个一级项目及其12个二级项目,统一规范简并为“轿车、越野汽车(含吉普车)、大客车、旅行车、工具车、专用汽车”等6个一级项目。
3、《通用项目》增加“计算机通用软件”项目,并将采购金额起点设定为30万元。
4、根据《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设定省级政府集中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和省级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有关规定,将原目录内所有未列明具体项目的“其他”项目调整为目录外项目。包括《通用项目》中“其他办公自动化设备、其他家具、其他通信设备、其他网络设备、其他载客汽车、其他专用汽车”,《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以下简称《部门特殊项目》)中“其他专用设备、其他用房建设”。
5、将《通用项目》中的“家具”调整到《部门特殊项目》。
二、起点金额调整
1、取消《通用项目》专用设备单项采购5万元起点金额,将单项和批量采购起点金额统一调整为20万元。
2、《部门特殊项目》货物类项目采购起点金额统一设定为20万元。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通用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部门特殊项目》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既可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也可以委托具有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未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但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50万元(含50万元)的采购项目,由采购单位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公开招标。
各部门、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认真执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集中采购机构要制订有效的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切实提高集中采购的质量和效益。
附件:福建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附件: |
福建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
(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 |
品 目 名 称 |
备 注 |
一、货物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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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设备 |
采购预算金额1万元以上 |
1、电器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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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影、摄像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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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气调节设备(包括除湿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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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办公自动化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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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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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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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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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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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印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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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影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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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专用设备 |
采购预算金额超过20万元 |
1、 通信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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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通信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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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通信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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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网络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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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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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由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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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换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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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制解调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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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监控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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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系统集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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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保安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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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档案,保密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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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灯光,音响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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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文艺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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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电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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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彩票销售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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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交通工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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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汽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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轿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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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野汽车(含吉普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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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客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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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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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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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 目 名 称 |
备 注 |
专用汽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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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摩托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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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计算机通用软件 |
预算金额超过30万元 |
(五)复印纸、打印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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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服务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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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印制品 |
预算金额超过10万元 |
(二)信息技术,信息管理软件的开发设计 |
预算金额超过50万元 |
(三)交通工具的维护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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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车辆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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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车辆加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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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车辆维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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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
品 目 名 称 |
备 注 |
一、货物类 |
采购预算金额超过20万 |
(一)物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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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救灾物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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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防汛物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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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抗旱物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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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储备物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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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专用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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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药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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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医疗耗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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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制服及相关用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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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专用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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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电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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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医疗设备,器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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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计划生育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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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消防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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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警用设备和用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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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教学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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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实验室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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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广播电视,影像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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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体育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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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地震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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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防疫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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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家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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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交通工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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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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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程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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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筑物 |
采购预算金额超过100万元 |
1、公用房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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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住房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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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文教、卫生、音乐、体育等公益设施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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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纪念性建筑设施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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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修缮,装饰工程 |
采购预算金额超过30万元(含改建、扩建工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