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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1/8 8:27:12

 

转发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
 

文号:闽财购〔2008〕5号      2008-01-10

 

各省直单位、各设区市财政局,省政府采购中心、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了进一步扩大节能产品政府采购范围,加大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工作力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2004〕185号)的规定,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对已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以下简称“清单”)进行了调整,并确定空调机、计算机、打印机等九类产品为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以“★”标注)。现将《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财库〔2007〕98号)转发给你们,并就进一步贯彻落实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政策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增强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意识

     各地区、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重要意义,树立节能环保观念,增强节能的责任感、使命感和执行制度的自觉性,在购买节能产品上率先垂范;要落实本单位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工作机制和工作规程,确保此项工作落实到具体机构和人员。

二、强化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执行

     各部门、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要认真对照“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属于清单内产品品目的,应根据清单产品的共性技术指标要求,在政府采购招标文件中载明对节能产品的需求,设定加分或价格扣除条款,对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清单内产品给予相应评标项总分值一定幅度的加分或价格扣除,优先采购清单中的产品。

      各部门、单位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清单内强制采购品目(以“★”标注)的,应按照清单中强制采购产品的共性技术指标、规格等,提出采购需求,制定采购标准,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强制采购要求,通过公开招标选择清单内强制采购的产品;采用网上竞价方式采购清单内强制采购品目的,必须按清单内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品牌、规格、型号提出采购需求。

      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要根据清单要求,加强对采购招标文件的把关;要在标书制作、采购程序、评审方法和标准确定等方面,严格按照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政策规定操作执行。省政府采购中心要负责对采购单位提出的网上竞价采购需求进行把关,对采购人提出的未按政府强制采购政策执行的采购需求,应要求其调整采购需求,否则可拒绝受理。

三、加强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督促检查

     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的监督检查,加大对违规采购行为的处罚力度。对未按强制采购规定采购节能产品的单位,财政部门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属于采购单位责任的,财政部门要给予通报批评,并不得拨付采购资金;属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责任的,财政部门要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在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http://hzs.ndrc.gov.cn/)和中国节能节水认证网(http://www.cecp.org.cn)。

二○○八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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