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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福建省节能 环境标志 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4/2 9:59:52
关于印发《福建省节能 环境标志 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
     2009-02-10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福建省环境保护局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文件
闽财购〔2009〕8号










省直各单位,各设区市财政局、经贸委、环保局、科技局:

      根据省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会议精神,在省经贸委、省环保局、省科技厅分别对我省节能(含节水,下同)、环境标志、自主创新产品进行征集、评审工作的基础上,省财政厅、省经贸委、省环境保护局、省科技厅联合制定了《福建省节能、环境标志、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已经省人民政府审定,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清单内产品实行政府优先采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清单产品政府优先采购工作的重要意义

     为了进一步贯彻省委、省政府品牌带动战略,推动地产品优先采购政策落实,支持我省名优、名牌企业做大做强,促进我省经济社会持续较快发展,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我们制定了《福建省节能、环境标志、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并建立清单产品优先采购制度。此项举措对于提高节能环保意识,营造激励自主创新的环境,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创新型国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省产品特别是地产名优、名牌产品符合节能、环境标志、自主创新产品相关认定标准的,由企业申报并经有关部门组织评审、认定和公示后,纳入我省节能、环境标志、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对《清单》内的产品在政府采购过程中实行同等优先采购。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管理和引导,确保《清单》内节能、环境标志、自主创新产品政府优先采购工作落到实处。

二、实施清单产品政府优先采购的总体要求

     省、市、县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活动时,要按照《福建省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暂行办法》(闽财购〔2007〕40号)、《福建省财政厅 省经贸委关于政府采购促进节能、减排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财购〔2007〕41号)、《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招标文件编制指引和实施指引的补充通知(二)》(闽财购〔2008〕31号)以及有关规定,在技术、服务等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通过以下方式优先采购《清单》内节能、环境标志、自主创新产品:

    (一)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时,招标采购单位要增加支持节能、环境标志、自主创新产品的评审因素,在招标文件中设定对《清单》内节能、环境标志、自主创新产品的优惠条款。通过对纳入《清单》的产品予以一定幅度的加分或价格扣除,实现同等优先采购。

    (二)采用网上竞价采购、跟单采购以及集中采购金额起点以下实行自行采购时,各采购单位要坚持《清单》内产品优先采购的原则,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基础上,优先采购《清单》内产品。

三、建立健全清单的管理机制

    《清单》的制定是实施政府优先采购的重要依据。省经贸委、省环保局、省科技厅将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和完善相关产品的认定标准、评审方法、公示制度和更新机制,并会同省财政厅持续将符合认定标准的我省产品(特别是我省列入中国名牌的产品)纳入清单并使之制度化、常态化、规范化,促进清单制定的公开、透明、准确、有效。根据对《清单》产品的认定及更新情况,及时在福建省财政厅网站(http://www.fjcz.gov.cn)及有关媒体上公布。

      各有关部门要配合做好相关产品的检验、认证和推荐工作,不断扩大我省节能、环境标志、自主创新产品清单的范围,鼓励更多本省企业产品积极参与相关部门的认定,争取纳入中央级或省级清单,以便在参与政府采购过程中享受同等优先待遇。要督促进入《清单》范围的生产企业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认真落实国家有关产品质量、标准、检验等要求,确保产品性能和质量持续稳定。

四、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清单》内我省节能、环境标志、自主创新产品优先采购政策落到实处。有关主管部门要建立重大项目优先采购《清单》产品跟踪问效机制,要求项目实施单位定期报告本单位采购《清单》产品的情况,特别是加强对数额较大项目优先采购《清单》产品情况的跟踪。省财政厅、省经贸委、省环保局、省科技厅将联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对《清单》内节能、环境标志、自主创新产品优先采购工作的检查和督导。

       省财政厅                  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省环境保护局                 省科学技术厅

 

二○○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附件: 福建省节能、环境标志、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清单.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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