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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福建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4/17 10:02:20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福建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通知
文号:闽财购[2009]12号      2009-04-22

 

省直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认真落实政府采购促进我省产品开拓市场的政策措施,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对现行的《福建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闽财购〔2006〕14号,以下简称《目录》)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目录》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目录调整的说明

     将《目录》中的“系统集成”、“信息技术、信息管理软件的开发设计”、“印制品”等品目由“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调整为“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

     招标采购单位采购以上品目时,可委托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也可委托省政府采购中心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

二、关于采购方式的确定

     对《目录》内的系统集成、信息技术、信息管理软件的开发设计、印制品、制服及相关用品、家具以及《目录》外的彩电、工程照明设备等品目,符合法定情形的,依法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省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批准,采购人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招标采购单位(包括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下同)采用邀请招标采购方式采购以上品目时,应按照《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招标采购单位对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本省投标供应商,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邀请,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在受邀投标供应商参与投标阶段,要按照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及《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公开招标评标方法一览表》(闽财购〔2009〕4号)的要求,执行公开招标的程序并采用相应的评标方法。

     招标采购单位在编制招标文件时,要充分考虑本省企业运输成本低、熟悉本地情况、服务响应时间短、沟通交流方便、应急处理能力强、可到现场监督检查等优势,合理设置评分要素及分值,充分发挥本省企业的地缘优势。

 

附件:福建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二○○九年四月十六日 

主题词:政府  采购  目录  通知

 

抄送:各设区市财政局,省政府采购中心、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福建省财政厅办室                                                                 2009年4月17日印发
附件: 福建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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